簽了合約,就絕對沒有風險嗎?
契約是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,而不是保證對方絕對不違約。
若擔心對方違約,應明確約定履行期間、費用支付方式等,並另行約定違約罰則,如:「乙方若未依本契約約定日將訂購商品全數送達指定地點,甲方得按日向乙方請求以當次採購總金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。」
另外還可以附加契約的擔保方法,如請對方提出有價值的動產設定質權或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(物保),由公司代表人或有財力之人成為連帶保證人(人保),或是簽發本票或支票(票保)。
更重要的是,中小企業主要有執行契約條款的決心。
有時候中小企業主抱怨,怎麼簽了合約都沒有用,對方還是違約不付錢。細看契約其實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或契約的擔保,卻礙於情面,不執行契約的罰則、條款,不採取法律程序處理應收帳款,反倒抱怨契約沒有用處,可就誤會契約的精神了。
契約分配了雙方的權利義務,也約定了不履約的處理機制,若中小企業主未能徹底執行契約條款,則該被分配的法律風險(如應收帳款收不回的風險),也只能讓自己的公司來承擔了,不可不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