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幸紋律師
以擔任遊戲代理商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說明
上述規定內容也就是說:
1.玩家可以於開始遊戲的7日內,或是從網路上付費下載相關軟體的7日內,向遊戲廠商或原購買的業者請求退還「未使用的」付費購買點數。
2.玩家可以隨時告知遊戲廠商終止契約,遊戲廠商在扣除「必要成本」後,應於30日以內將「剩餘未使用」的儲值金或遊戲費用,退還給玩家。所謂「必要成本」,如儲值款項有部分費用經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服務提供者收取,遊戲公司或代理商可以主張給付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服務提供者的費用屬「必要成本」,應予扣除後,才可退還賸餘款項給玩家。
3.因此本案例中,對於「剩餘未使用的儲值金台幣3,000元」,遊戲公司可扣除Google Play服務提供者的費用後,以現金、信用卡、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給玩家,或雙方同意的處理方式。但是「虛擬金幣」及「虛擬寶物」是無法申請退還,雖然玩家投入相當的時間和金錢在遊戲中,但此部分屬於已使用的儲值金,並經遊戲公司提供遊戲服務。
宅經濟逐漸興盛,近期民眾為防疫「宅在家」,帶動宅經濟蓬勃發展,尤其以信用卡付款「課金」購買遊戲點數或儲值,簡便迅速,在收到信用卡帳單時才驚覺已無法負擔。玩家在付費購買點數前,仍應衡量資力避免過度儲值,並瞭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公布的規定,以及遊戲公司的退費條款,避免產生誤解。